不可否认,政府出台的这些粮食调控政策,对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而且,军事高科技往往可以有效地转化到私有领域中。可以学习新加坡,该国设立了一个一站式网站,可以处理所有的税务、监管和营业执照等问题。
来自贫困和破裂家庭的孩子——尤其是男孩——需要来自现实世界的成功榜样。2007年到2009年之间的衰退历时漫长而残酷。联邦税法及其附属规定洋洋洒洒竟达8百万词,其篇幅还在不断增加。9)扔掉《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如果能借用摩尔定律和市场定价的东风,就能做到这一点。
要求一个退休的商人必须获得专门的教育学位才能当教员,这个规定非常荒谬。招纳更多的海外出生的企业家。从国际实践来看,收入上移、支出下移是分税分级财政体制的普遍特点。
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运用转移支付制度手段对财政资金余缺在政府间进行适当调节,这种转移支付有效运行的基本前提,就是中央取得与其宏观调控功能相称的财力,进而去调节地区间的横向不均衡,因此,体制常态在分税制下必然是中央收支(在100%的蛋糕切分中,这也就必然成为地方收支的同义语),又形成所谓的纵向不均衡。属于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应由中央政府提供,地区性的公共产品,则应由地方政府提供,具体的支出责任,也应合理地分别划归中央与地方。至于支出责任在政府间的划分,则需考虑公共产品的属性及其外部性的覆盖面、相关信息的复杂程度、内洽于全局利益最大化追求的激励—相容机制和公共品提供效率等因素。自1994年以来,中央财政收入半数以上用于对地方的补助,各年度中央补助收入占中央本级收入以及中央收入比重均超过65%,近年已高达近80%。
所以,从国际比较视角来看,我国中央政府收入占比还处于较低水平。与此同时,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所需的公共产品的供给成本,却又会因巨大的地区差异而产生另一个支出负担上的横向不均衡,使欠发达省(区)面临更大困难:恰恰是税收丰度很低的地方,大都是地广人稀、高原山区、自然条件较严酷而提供公共产品的人均成本非常高的地方。
财力性转移规模从1994年的99亿元增加至2009年的11317亿元,16年增加113倍,年均增长率为84%,占全部转移支付的比重也从1994年的21.52%提高到2009年的52.2%。总结起来,逐年增加的转移支付规模对于增加中西部地区财力,提高中西部地区人均财政支出水平,促进地区间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无论是财力性转移支付还是专项转移支付,中西部都是绝对受益者,现实情况是地方政府级次越低,受益度越大。第三,需要继续积极推进转移支付体系制度的改进。
我国自1994年分税制以来,中央收入占比在50%上下徘徊,最高年度(1994年)也仅为55.7%,不及美国。又恰恰是税收丰度较高的地方,一般都是人口密集、城镇化水平高、自然条件和生存环境较好因而提供公共产品的人均成本比较低的地方。地方政府财政收支存在缺口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因而依靠转移支付平衡地方财政收支情况也是惯例,但依赖程度却无一定数量界限可循。中央转移支付让欠发达地区分享经济成果我国1994年财税配套改革后的中央地方财力分配基本关系框架。
同时,由于地方政府较中央政府更具有信息优势,更加了解本地居民的需要,因而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均能提供某种公共品的情况下,基于效率的考虑,也应更倾向于由地方政府提供。比如同是25%的增值税,工商企业数量多、发展水平高、增值额规模大的沿海省(区),与工商业还很不活跃、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增值额规模往往还很小的西部边远省(区),定会有人均对比上的巨大反差。
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正在运用纵向不均横调节矫正横向不均衡,使地方财政的日子总体而言过得更好1994年分税制改革统一了政府间财力配置方式,初步理顺了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以2009年为例,中西部地区人均自有财政收入仅为东部地区的31%和33%,通过转移支付,使得中西部地区的人均财政支出达到东部的67%和86%,地区间的差距明显缩小。
进入 贾康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地方税体系 。我国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转移支付占地方政府的收入比重在40%-47%之间波动(除1994年外),16年平均占比为43%,从国际比较视角来看,我国地方财政对中央补助的依赖程度处于中间水平,还比较合宜。而中西部地区恰为中央补助的主要获益地区,两地区获得补助规模均明显高于东部,占全部中央补助的比重分别为36.53%和31.93%,均明显高于本地区对中央收入的贡献,因而是财政资金净流入的获益地区。由于东部税收返还基数(1993年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大,因而其税收返还在一定阶段上还显得较多,相应增加了其中央补助收入,但这个因素是递延递减的。而就专业人士而言,这个问题确实也是一个需要力求头绪清晰、深入浅出地把相关道理讲明白的重大现实问题。我们已可以清楚地知道,分税制下中央财政收入中应有一部分专门用于对地方的补助(在我国包括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前者也可纳入广义的转移支付概念)。
这种抽肥补瘦的制度安排,较好地发挥了平衡地区间财力、促进区域间经济协调发展的作用。在未来五到十年的时间,争取从省直管县改革和乡财县管与乡镇综合改革切入,推进到使我国财政层级框架扁平化,进而破解省以下无法实质性贯彻落实分税制的难题,使扁平化后的中央、省、市县三级,均按照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税基、一级预算、一级产权、一级举债权的原则处理好体制安排,再加上中央、省两级自上而下的转移支付,建设成为上下贯通、覆盖统一市场、财权与事权相顺应,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公共财政体系。
讨论中央、地方间财力分配关系,首先需要明确,为什么我们必须把这一关系放在分税制的制度框架之下。对地方的补助是中央收入的主要使用方向。
我们应特别重视研讨十二五期间深化财政改革、特别是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思路和要领,力求更好地保证中央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和促进科学发展观所要求的地区间的共赢式协调发展。许多国家中央收入占比在70%以上,即使是占比较低的国家,如加拿大和美国,也在50%左右(加拿大为49%,美国为58%)。
充分重视地方税体系和地方债制度构建我国中央地方关系还处于进一步走向合理化的历史进程之中。澳大利亚和德国地方财政对联邦政府的依赖程度都不超过25%。我国东部地区为中央收入的主要贡献者,而中西部地区为中央补助的主要受益者,因而补助政策较好地发挥了抽肥补瘦、平衡地区发展的作用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规范统一的方式明确了中央与地方之间收入划分与共享办法,在以法定的税收形式作为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情况下,地方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水平直接相关,经济越发达,财政收入能力越强。结合经济、社会综合转型、发展方式转变与政府职能优化,打造主要以不动产税(房地产税)和资源税为大宗、稳定收入支柱的地方税体系,使地方政府的收入激励与职能转变优化内在契合,并积极探索适当扩大地方的税种选择权、税率调整权,乃至给予某些地方政府对于区域性小税种因地制宜的设税权。
最低年度仅为48.9%,与加拿大持平。地方发展水平差异和财力差异的客观存在,在我国尤为突出,所以我国中央政府的一项重要责任,就是以合理方式抽肥补瘦,抑制地区间差距扩大——这种中央政府针对横向不均衡履行区域差异调节责任的物质前提,就是形成合理设计与实施的中央、地方间纵向不均衡的财力分配框架。
显然,从转移支付的角度分析,中西部地区受益最多。但将体制规定必须返还给地方的税收返还扣除之后,目前的中央收入比重则约为43%—44%。
其后,中央通过税收返还与转移支付的形式,又将一部分财政资金用于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近年来,我国国民收入分配和政府间财力分配格局问题,是各方关注的现实热点问题。
同时,还可能有一部分在中央地方之间规范地共享的税种。关于这套税种划分的原则,在一个体制内,应是上下贯通、规范一律的,那些不宜由中央或地方专享、出于过渡性的或者甚至是长期存在的理由不得不划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的税种(如我国现行税制中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也需要执行全国一律的共享比例。韩国和波兰等国都在60%以上。第二,需要充分重视地方税体系和地方债制度的构建。
第一,需要特别注重总体设计、配套改革思路。中央收入占比不断提高,从1993年的22%提高到2009年的52.4%,这为中央政府发挥宏观调控职能,更有力、有效地调节区域差异,提供了资金保障。
财政的收入丰度低而支出成本高,这就是欠发达地区普遍面对的困难处境,因此分税制框架下对这个问题的解决之道,便主要需依仗自上而下的中央财政(还有省级财政)对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制度安排(也不排除中央政府或高端政府协调组织之下开展的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横向转移支付),形成可持续的调节区域差异的通盘方案。一个设计合理的分税制体制,目标应是在合理配置各级税基(税费收入),使财权与事权(支出责任)相顺应而不相互悖反违拗(俗语所说不拧巴着)的基础上,进而加上转移支付来使各级可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
从同一过程的另一角度来说,中央收入的流出意味着地方收入的增加,支撑着地方财政支出。政府企业关系和中央地方关系需要在分税制框架下二位一体地得到正确处理学术界已有不少讨论涉及如下的辨析:对于财政体制,虽然不少人看到是处理中央与地方政府分配关系的规范性制度安排,但需要十分明确地指出,财政体制绝不仅仅只是处理这一项关系——在全局意义上,财政体制首先需要处理政府与企业分配关系,进而二位一体地处理好政府与企业、中央与地方两大基本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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